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峰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本会经费运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本会下属的所有团体。
第三条 本会会计记账采用一户两帐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所有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本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应当满足有关各方了解本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七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八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开支由法人负责。法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理事会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财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本会统一会计核算的应当制止和纠正;
3.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 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负责人在接到书面意见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 各单位机构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具体细则
一、账目类别
1.慈善爱心基金
2.行政经费
二、本会经费来源:
1.慈善爱心基金:
1) 政府拨款;
2) 社会捐助;
3) 义卖等其他合法收入20%。
2.行政经费
1) 政府拨款
2) 会员会费
3) 社会捐助10%
4) 义卖等其他合法收入80%。
三、经费的用途
1.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严禁挪用和在会员中分配。
2. 慈善爱心基金用于本协会所有公益活动,并且全部经费都要以现金或物资的捐助形式发放到受资助人或团体手中。
3. 行政经费用于协会日常办公所需开支及举办活动所需资金。
四、经费的使用原则
1.以科学、经济为原则,注意节约,不得铺张浪费。
2.以民主、透明为原则,大型活动的预算要经过理事会会或会员大会的审议。
五、经费的管理
1. 本会财务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本会会长负责监督。实行钱帐分离管理,财务部设会计一名,负责账目的登记和稽查;设出纳一名,保管本会的财物,负责钱款的收支和记录,会计不能兼任出纳,本会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会计和出纳。
2. 财务人员必须按时记录各部门收支的明细情况。财务部长设立本会总帐,审核本会的财务状况。大型活动的支出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批,日常的支出必须经过财务部的审批。财务部要在每月底公布财务报告。
3. 社会募集资金须汇入本会指定银行,根据捐助者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统一划拨。资金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充分尊重捐助者意愿,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六、帐目管理
1) 本会帐本分两类。一类是包括本会所有经费的总帐本,一类是每项活动的明细帐本。帐本的内容包括日期、票据编号、摘要、收入、支出、节余、负责人等。
2) 各部门所买物品必须要有发票或单据,并统一由本会会长签名再交给财务部保管。
七、经费的使用程序
经费使用采用凭发票凭证报销的原则。
1. 活动开始前,项目负责人上交活动经费预算,由财务部备案。
1)大型活动的预算要分阶段制定,经过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字批准。
2)日常活动的预算要经过理事会的审议,最后由本会会长签字批准。
3)如本会经费不足,无法报销的那部分活动费用要由该项活动的参与者共同承担。
2. 预算批准后,负责人才可以从财务部提取相应的现金。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全部发票和剩余现金。
3. 报销时必须在发票凭证背面注明用途、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意鉴别发票真伪。
4. 活动结束两周内必须结清所有款项,并向财务部交回所有发票或单据由理事会审核,逾期不予办理。
5. 本会在创收过程中,应尽量向付款方开具本会的收据,以便帐目审核,收据由财务部签发。
6. 本会收入汇总后,必须在三天内交到财务部,由财务部长审核,业务活动收入必须全数上交,并做好记录,严禁作任何形式的扣除。收入上交后,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创收人员一定比例的奖金(暂拟定20%为奖金)。
7. 参加本会创收和拉赞助会员的奖金标准要在活动开始前由理事会同活动参与者讨论后提出,并签署协议。
8. 财务部应每月(或根据具体情况)小结财务状况,提交理事会审核。财务部长定期编制财务总帐,向本会内外公布。如需详细了解本会的收支情况,可到财务部查询,以加强各方面监督。
八、经费的监督
1. 财务人员向理事会负责。
2. 理事会人员有权监督帐目,要求查看帐本、报销凭证,财务人员应予以配合。
3. 本会的所有会员皆有监督财务的权利,在会员大会上,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质询,由财务人员负责说明。
4. 凡有违反以上财务制度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赤峰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赤峰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
201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