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带动和影响更多的爱心人士加入到公益慈善活动中来,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文明的赤峰做贡献。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民政局和共青团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员会指导工作。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西侧大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主要为:
(一)积极招募、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上有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二)收集志愿者和被服务者的各种信息,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三)对志愿者提供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
(四)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五)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六)通过协会网站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七)落实上级志愿者组织的工作等其他要求。
(八)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九)重点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关爱孤寡老人、服务残疾家庭、帮扶家庭确有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等社会弱势群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本协会或理事会商讨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4、凡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它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协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协会或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可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5、参与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6、向本协会报告工作;
7、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需报经理事会批准,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报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志愿者协会二级分会,分会须经理事会的批准方可成立。分会负责人直接为本协会副会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会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作用;
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是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赤峰市元宝山区民政局和赤峰市共青团元宝山区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所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所有会员三分之二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员会审查同意,并赤峰市元宝山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元宝山区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员会和元宝山区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3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赤峰市元宝山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爱心家园志愿者协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